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258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住广州市增城区**城**栋**房。2019年4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 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23时许,被害人崔某甲、崔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在被告人程某甲及同案人程某乙经营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路**号对面“**快餐”店内赌挡,因赌利及索要“路费”等原因发生争执冲突。被告人程某甲及同案人程某乙召集同案人何某某、王某某等人持长柄大砍刀、菜刀等物对被害人崔某甲、崔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刀砍围殴,致被害人崔某甲、崔某乙、刘某乙头面部、手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崔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崔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过程中,同案人何某某强夺被害人刘某甲华为NOVA2 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1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程某甲在广州市增城区金地荔湖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书证材料;4、勘验检查材料;5、鉴定检验意见;6、辨认材料;7、视听资料;8、户籍和前科材料等;10、刑事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2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迪庚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肆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穗埔检刑量建〔2019〕997号】3 份。
4.被害人崔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被害人刘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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