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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故意伤害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怀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怀宁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开庭审理程某甲与江某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当日12时许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程某甲在法庭办公楼门口拉拽、踢踹江某某。期间,程某甲用脚踹江某某腰部,致江某某第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江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姜某某、丁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陈述;4.被告人程某甲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手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结 玲

检察官助理:周李博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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