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住洛宁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洛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程某甲因其妹妹程某乙病逝,怨恨其妹夫雷某某,酒后持菜刀到雷某甲家中,朝雷某甲连砍数刀,致雷某甲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雷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一组;
2. 证人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李某某、焦某某、雷某己、雷某庚、程相亚证言;
3.被害人雷某甲陈述;
4.被告人程某甲供述;
5.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
6.现场勘验笔录;
7.物证鉴定书;
8.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雷某甲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效波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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