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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放火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捕前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6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马某某系被告人程某甲儿子程某乙的继父,居住在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与被告人程某甲住前后院,2020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因琐事酒后来到马某某家院内,将马某某牛棚东侧打包成捆的粉碎玉米秸秆点燃,火势蔓延,将草堆旁边的冰箱、电动车、布料挡风被烧毁。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120捆粉碎玉米秸秆价值人民币1800元,被烧毁冰箱价值人民币769元,被烧毁电动车车座价值人民币35元、被烧毁布料挡风被价值人民币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报告、归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气象实况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程某乙、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科尔沁左翼中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因琐事,故意放火烧毁他人秸秆的行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永

                              2020年8月12


                               

附件: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科左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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