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5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因与本村程某乙有积怨,遂携带打火机至沂水县**镇**村程某丙家西侧,将程某乙堆放在此处的草垛点燃,致草垛及上方部分电线被烧毁,损失价值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程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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