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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放火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捕前住克什克腾旗******组。无前科。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03月10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3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9日,被害人程某丙联系程某丁准备将堆放在克什克腾旗**镇**村**组自家门前的牧草卖掉,被告人程某甲在家得知此事后,于当晚09时40分许,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程某丙家门前的牧草点燃,导致被害人程某丙家20000市斤牧草及30000市斤柴草被点燃烧毁。经认定,被害人程某丙家被烧毁的20000市斤牧草价格1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程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害人程某丙也已对被告人程某甲的行为作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程某丁、程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克什克腾旗价格认证中心文件;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观

 检察官助理:赵一凡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 谅解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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