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小区**弄**幢**号。2019年3月22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程某甲将其父亲程某乙(因病去世)名下武义县壶山街道**号房子拆迁款2422521.59元转至其本人银行帐户,后在明知周某某、杨某某、项某某向武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拆迁款的情况下,为避免拆迁款被法院强制执行,即将帐户内的钱款用于赌博等挥霍。2018年12月10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程某甲与周某某、杨某某、项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程某甲支付周某某拆迁款1514075.90元,支付杨某某拆迁款302815.20元,支付项某某拆迁款302815.2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程某甲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3月22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被告人程某甲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其名下一份200740.68元的中国平安“玺越人生”保险办理了投保人变更手续,将50万借款以现金形式拿回后逃跑并挥霍一空。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程某甲在武义县壶山街道石龙头村山区鱼塘边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
2.证人傅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小燕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