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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程某甲,绰号“旺旺”,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以来,吴某某(已被判刑)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锦园**组一出租房内、南村山上坟地边、南白象街道山上坟地及**二中菜场**北路**号附近的出租房等地开设赌场,以麻将“二八杠”的形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取头薪渔利。胡某甲、马某某(均已被判刑)在赌场内负责抽取头薪,充当“理手”,且胡某甲参与发放望风人员工资等。被告人程某甲及李某某、倪某某、付某某、叶某甲、方某某(均已被判刑)、叶某乙、包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参与为赌场望风等。期间,该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程某乙、查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范某某、高某某、胡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甲及同案犯吴某某、胡某甲、邓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倪某某、付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国

2020年331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1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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