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90号
被告人程某甲,别名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程某甲和南昌市新建区大塘坪乡红旗村渣垅自然村村民程某丙、程某丁等人想在该村红旗林场内占地开荒,而该地块已由渣垅自然村村民小组于2016年11月1日承包给本村村民汪某某经营,承包期限70年,该承包合同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2018年5月2日14时许, 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丙、程某丁叫来二台挖机在以上地块进行施工作业,同案人余某某(已判决)受托帮助纠集人员前往“撑场子”助阵,便打电话纠集同案人杜某某(已判决)前往,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余某某让其去帮忙“撑场子”助阵,仍帮其纠集程某戊一同前往现场,当天到达现场的有十多人,并准备了鱼叉、砍刀等凶器。挖机在施工过程中被当地村干部程某己、程某庚、程某辛等人发现后,村干部便对程某甲、程某丙等人行为进行制止,继而双方发生争执,程某甲对前往“撑场子”助阵的人大喊“给我杀”,前往“撑场子”助阵的人员便手持鱼叉、砍刀等凶器冲上前去,因程某丙怕出事就叫道:“不要动手”,这些“撑场子”助阵人员便没有动手打人,而是拿着鱼叉、砍刀等凶器在现场对村干部进行威胁、恐吓,后有人报警,“撑场子”助阵的人员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程某甲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程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及同案人余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逞强耍横,指使他人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桂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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