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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镇**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程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程某乙、李某某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0日、2020年4月16日、2020年5月9日以及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程某甲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家中卧室内,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并采用“烫吸”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程某乙与其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冰毒。

2、2019年10月3日、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程某甲在其使用的一辆白色捷达车内,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并采用“烫吸”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指认照片、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程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法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永清

检察官助理:陈事成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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