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巿云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1018被某某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的某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甲驾车(车牌号为粤WJ5****,蓝色东南牌小轿车)载上程某乙、范某某去到云浮市云城区**镇**村**场,三人就轮流在车上吸食毒品K粉;大约过了一个星期后的一天凌晨1时某某,程某甲再次驾车载上程某乙、范某某到**镇**村**场里面三人就轮流在车上吸食毒品K粉;2018年7月12日,由程某甲驾车与程某乙到肇庆**区购买毒品K粉与开心粉,由程某乙购买,随后程某甲与程某乙回到**镇接上范某某去到**镇与**镇交界处路边(***国道)就停车,程某甲与程某乙、范某某就轮流在车上喝了兑有开心粉的饮料,接着程某甲驾车到**镇**村**场里面三人就轮流在车上吸食毒品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使用的小汽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认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丽华

2020年1月16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相符)

附: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在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移送你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