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程某甲系一名吸毒人员,其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15时许、5月23日18时许、5月24日16时许多次容留程某乙在其位于遂溪县**镇**村家中一起以烘烤方式吸食毒品。2020年5月28日民警在遂溪县**镇**村程某甲涉嫌容留程某乙吸毒的房间内搜查出锡纸1张、自制烟枪1支等吸毒工具。经鉴定:扣押的锡纸及自制烟枪均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
3.证人程某乙的陈述;
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5.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鉴定文书;
8.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9.暂不宜收押证明、暂不收押通知书、诊断证明书、诊断报告;
10. 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照片;
11. 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吸毒劣迹的酌情从重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对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冰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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