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程某甲共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另作处理)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如下:
2019年9月5日下午,程某甲驾驶自己的粤E7****面包车搭载李某某一起向程某乙(另案处理)购得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将车辆停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广佛路路边,二人在车内一起吸食毒品;
2019年10月3日上午,程某甲帮李某某向谭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价值96元的毒品海洛因,然后程某甲将李某某带至自己租住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房,两人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10月7日下午,程某甲帮李某某向谭某某购买了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然后程某甲将李某某带至上述出租屋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10月8日下午,程某甲帮李某某向谭某某购买了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然后程某甲将李某某带至上述出租屋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李娟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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