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街**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东风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陕F****H)在西安市高陵区沿**北侧时,与一辆由北向南陈某某驾驶的轻型封闭货车(车牌号:陕A****W)发生剐蹭,致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报警,程某某被执勤民警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醇浓度为136.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2日,程某某与陈某某达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何某某证言、查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建议判处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洋

2020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