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8〕1257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社**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甲饮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集美区杏林北路内茂立交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具有坦白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程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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