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440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2226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程某甲醉酒驾驶粤S5P****号牌小型轿车,途经凤岗镇龙平路宏盈红绿灯路段时,与被害人肖某某驾驶粤B97****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某不负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程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72.55mg/100mL。被告人程某甲赔偿被害人肖某某,肖某某谅解程某甲。
2020年1月15日0时20分左右,被告人程某甲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程某乙,途经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供销社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BJ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和程某甲、程某乙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乙、王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程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81.00mg/100mL;被告人程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程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程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谅解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肖某某、程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程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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