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甲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检调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6********,汉族,初中无业,住南通市崇川区**花园**幢**室(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程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20时38分左右,被告人程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F****的小型轿车,经本市长江路高架后行至虹桥路外环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程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94.1mg/100ml。

被告人程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甲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建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