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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5********,汉族,本科文化,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路**商业城**栋。被告人程某甲曾因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甲酒后驾驶闽C5****号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丰泽街中国工商银行路段,逆向与被害人黄某某所驾驶的闽CB****号黑色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告人程某甲驾车驶离现场。案发后,黄某某立即报警,丰泽公安分局巡特大队巡逻人员在丰泽街中国人民银行附近将其查获,发现被告人程某甲涉嫌酒后驾驶即将其送至东南医院醒酒并抽血检测酒精浓度。经检测,被告人程某甲血液中酒精浓度达229.3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程某甲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3月1日,被告人程某甲赔偿了因事故造成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9.36 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丽萍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85955****

2.案卷二册、材料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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