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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人程某甲醉酒后驾驶豫Q3****小型轿车沿上蔡县上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桥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4月8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检测意见;4.书证:被告人程某甲的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笔录及查获经过等相关材料;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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