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新吴区**苑**号**室(户籍在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村**桥**号)。被告人程某甲曾因吸毒,于2009年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无锡市新吴区**街道**路**号出发,后在振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东安路口时,和戴某某驾驶的在新东安路由北向南直行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二车受损、程某甲受伤昏迷送医院抢救。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mg(乙醇)/m1(血液)。

事发后,被告人程某甲在无锡市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商品质量保用单、出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程某某、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录像及案发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济峰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村**桥**号;

2.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