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19〕1038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镇**社**幢**单元**室。2019年8月1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6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程某甲伪造了浙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中心报告专用章,后多次在减水剂的出厂产品质量保证书上加盖伪造的**公司技术中心报告专用章,将其公司生产的减水剂冒充**公司的减水剂进行销售并从中牟利。经鉴定,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金某某、王某甲、沈某某、张某某、王某乙、何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司法检验鉴定报告;

5.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并多次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燕华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羁押在德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