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甲于2016年9月,在程某甲家中捡拾到其妹夫夏某某的驾驶证,之后程某甲将自己的照片贴入该驾驶证,并多次持该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2020年1月22日12时许,程某甲在镇赉县**镇**公路驾驶吉G****9灰色吉利牌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镇**超市门口时,被镇赉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公路中队民警查获。经交管部门查询,未查询到程某甲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变造的驾驶证;2.书证:公民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抓捕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补办驾驶证查询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交通管理大队日志查询;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夏某某、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晓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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