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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508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程某甲驾驶号牌为鲁H7S****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M2G8重型栏板半挂车,沿长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长海公路振兴大道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直行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皖S99677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程某甲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丰某某、程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交通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跃忠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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