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程某甲,绰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9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4月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0月22日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赌博于2019年1月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徐某甲曾因赌博于2017年7月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0********,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程某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虞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2********,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虞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巷**号(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村**屯)。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82********,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室。被告人何某某曾因赌博,先后于2012年10月、2016年6月被溧阳市公安局分别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罚款人民币伍佰元、行政拘留五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6月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街**号**楼。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赵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郎溪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赵某甲、徐某甲、程某乙、李某某、虞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徐某乙、赵某乙、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日、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程某乙、李某某、虞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徐某乙、赵某乙、黄某某等人分别在溧阳市**镇**村**号、溧阳市**镇**村**侧**(另处理)房屋内,多次组织赌博人员向某某、徐某丙、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违法获利。
其中,被告人程某甲系窑主,于2019年4月14日、4月18日、4月26日、4月27日、5月1日、5月6日、5月10日、5月13日中午、5月13日晚上、5月14日中午、5月14日晚上开设赌场11次,其中5月13日至5月14日违法抽取庄风12200元;被告人赵某甲负责外场望风11次从中获利;被告人徐某甲负责接送赌博人员11次从中获利;被告人程某乙负责外场望风11次从中获利;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联系赌博场地9次获利1500元;被告人虞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9次获利2500元;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内场望风4次从中获利800元;被告人何某某负责联系赌博人员4次从中获利300元;被告人徐某乙负责接送赌博人员3次获利900元;被告人赵某乙、黄某某负责内场望风3次人均获利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赵某乙、黄某某、虞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程某乙、李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徐某乙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向某某、徐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赵某甲、徐某甲、程某乙、李某某、虞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徐某乙、赵某乙、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赵某甲、徐某甲、程某乙、李某某、虞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徐某乙、赵某乙、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赵某甲、徐某甲、程某乙、李某某、虞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徐某乙、赵某乙、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甲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程某乙、李某某、虞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徐某乙、赵某乙、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赵某乙、黄某某、虞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程某乙、李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徐某乙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赵某甲、徐某甲、程某乙、李某某、虞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徐某乙、赵某乙、黄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 靖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巷**号;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室;被告人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街**号**楼;被告人赵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郎溪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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