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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程某乙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从事销售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2日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乙,女,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养殖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因被告人程某甲和陈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程某甲单独或邀集被告人程某乙等人多次前往陈某某的住宅(屯溪区**小区**幢**室)向其索要债务。其中陈某某明确要求程某甲等人离开其住宅有3次,程某甲等人拒不离开,一次持续时间长达20-30个小时,另两次陈某某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理,程某甲等人才离开。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3日11时许(农历腊月二十九),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及程某丙(程某甲妻子)一同前往陈某某的住宅索要债务,陈某某无法归还,程某甲等三人便不离开,以此逼迫陈某某归还欠款。期间陈某某多次要求三人离开,三人以其不归还欠款就拒不离开为由在其住宅待了一个晚上。2月4日上午(农历大年三十),程某乙、程某丙两人先行离开,程某甲则到18时许才离开,严重影响了陈某某的正常生活。

2.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等人到陈某某住宅继续索要债务,陈某某表示暂无法归还,程某甲、程某乙便和其协商还钱期限。之后陈某某打电话给其母亲,其母亲赶来后帮陈某某一起和程某甲等人协商。后陈某某要求程某甲等人离开,程某甲等人拒不离开。后陈某某报警,程某甲见状,便让程某乙先行离开,自己则继续在陈某某住宅等民警出警并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程某甲才离开。

3.2019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等人到陈某某住宅继续索要债务,双方又发生了争执。陈某某要求程某甲等人离开,程某甲等人拒不离开。当晚22时许,陈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将陈某某、程某甲和程某乙带回派出所协商并达成协议。现双方的债务问题已得以解决。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甲于2020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程某乙于2020年4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程某丁、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为讨要债务,多次进入他人住宅,经他人要求退出时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程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程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二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高佳

                                  检察官助理:章彩虹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村**幢**单元**室;被告人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单元**室。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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