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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程某乙等3人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诉刑诉〔2019〕357号

被告闫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71967********,河南省宜阳县人,汉族,市民,初中肄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3231966********,湖北省赤壁市人,汉族,市民,高中毕业,住湖北省赤壁市**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0日经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3011961********,湖北省广水市人,汉族,市民,初中毕业,住湖北省赤壁市**站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在2018年3月因违反洛阳市烟草专卖局管理规定,烟草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自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在明知没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先后二十余次从王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手中非法购进黄鹤楼1916、天叶细支等高档品牌卷烟600余条,涉案金额54万余元。被告人闫某某将收购的卷烟加价销售给被告人程某乙、程某甲、钱某某、沈某某、张某某等人,从中非法牟利。

自2013年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程某乙、程某甲在明知没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先后十余次乘坐火车、高铁到洛阳通过被告人闫某某、“**”、卫某某(另案处理)加价购进黄鹤楼1916细支、黄鹤楼硬1916、黄鹤楼峡谷柔情、白沙和天下等卷烟1200余条,将所购卷烟带至武汉市、赤壁市、长沙市等处加价销售。经核实,涉案价值约36万元余元。

2019年1月16日下午,洛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洛阳市龙门高铁站候车大厅内从程某甲、程某乙二人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黄鹤楼峡谷柔情、黄鹤楼1916等3个品种高档卷烟,共计98条,涉案案值7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查扣清单;3、证人证言;4、报案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程某甲、程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鸿波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程某甲、闫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乙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3、起诉书一式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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