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甲、程某乙故意伤害案)_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组,现住宁夏平罗县城关镇****出租房。2019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组,现住宁夏平罗县城关镇****出租房。2019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平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在平罗县城关镇****程某甲家中,与被害人徐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相互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程某甲、程某乙将徐金晖殴打致伤。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某左侧尺骨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评定为轻伤一级,第三腰椎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程某甲、程某乙与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徐某某对程某甲、程某乙表示谅解。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系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倩

检察官助理 贾政顺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