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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程某乙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乐平人,居民身份号码36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2020年6月29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3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简历无前科。

被告人程某乙,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乐平人,居民身份号码360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石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2020年6月30日主动到乐平市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简历无前科。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对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乙于2020年10月10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程某甲于2020年10月12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40分许,在乐平市洎阳街道安平中路第八小学路口,被告程某甲、程某乙酒后辱骂被害人徐某某,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用拳头打被害人脸部,其被打倒后被告人程某乙继续用拳头打其脸部,并用脚踢了其身体一下,被害人眼部、脸部、头部等多处受伤。同年6月5日,经乐平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徐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卢美燕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程某甲、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云翔

检察官助理:陈佳怡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乙、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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