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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程某乙抢夺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住孝昌县**镇**村**组。2016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暂住地:孝感市孝南区**街道**路**。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程某甲伙同杨某、程某乙在孝感市孝南区、云某某、应城市等地的烟酒超市,以购买烟酒为名,趁店主不备,抢夺香烟,之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程某甲与杨某共抢夺香烟2次,抢得黄鹤楼软珍香烟4条,共计价值2440元;程某甲与程某乙共抢夺香烟5次,抢得黄鹤楼软珍香烟9条,共计价值5490元。

1、2020年4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甲邀约杨某骑摩托车来到孝感市孝南区**镇“**超市”附近,杨某骑摩托车在超市外接应,由程某甲进入超市内找超市老板汪某某声称要购买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当汪某某从货柜中取出香烟放在超市柜台上后,程某甲又称要买酒,趁老板转身拿酒之际将两条香烟抢夺,随后跑至杨某驾驶摩托车上,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后程某甲在孝感城区一超市将抢夺来的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程某甲分得700元,杨某分得300元。

2、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程某甲邀约杨某骑摩托车来到孝感市**区**办事处“**超市”附近,杨某骑摩托车在超市外接应,由程某甲进入超市内找老板梅某某声称要购买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及饮料,当梅某某从货柜中取出香烟、饮料放在超市柜台上算账时,程某甲趁其不备将两条香烟抢夺,随后跑至杨某驾驶的摩托车上,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后,程某甲在孝感城区一超市将抢夺来的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程某甲分得600元,杨某分得400元。

3、2020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甲邀约被告人程某乙骑摩托车来到云某某**路口“**超市”附近,程某乙骑摩托车在超市外接应,由程某甲进入超市内找超市老板王某某声称要购买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当王某某从货柜中取出香烟放在超市柜台上后,程某甲又称要购买其他物品,趁超市老板不备将两条香烟抢夺,随后跑至程某乙驾驶的摩托上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后程某乙在孝感城区一超市将抢夺来的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程某甲分得700元,程某乙分得300元。

4、2020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甲邀约被告人程某乙骑摩托车来到孝感市**区**办事处“**大药房”附近,程某乙骑摩托车在店外接应,由程某甲进入店内找老板程某丙声称要购买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因**药房没有该烟,程某丙便电话联系其朋友周某某送了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过来,当周某某将拿来两条香烟放在柜台上算账时,程某甲趁超市老板程某丙和周某某不备,将其中一条黄鹤楼软珍香烟抢夺,随后跑至程某乙驾驶的摩托上,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后程某乙在孝感城区一超市将抢夺来的一条黄鹤楼软珍香烟以520元的价格卖掉,程某甲分得350元,程某乙分得170元。

5、2020年5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甲邀约被告人程某乙骑摩托车来到云某某**镇**路“**烟酒商行”附近,程某乙骑摩托车在超市外接应,由程某甲进入超市内找董某甲(系超市老板董某乙的女儿)声称要购买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当董某甲从货柜中取出香烟放在超市柜台上后,程某甲又称要买酒,趁其转身拿酒之际将两条香烟抢夺,随后跑至程某乙驾驶的摩托上,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后程某乙在孝感城区一超市将抢夺来的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程某甲分得700元,程某乙分得300元。

6、2020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甲邀约被告人程某乙骑摩托车来到云某某**集市附近寻找超市作案,找了几家超市,均发现超市老板警惕性较高,不利于作案。当日16时许,二人来到**街“**烟酒批发”超市附近,程某乙骑摩托车在超市外接应,程某甲进入超市内找杨某丙声称要购买烟酒,杨某丙将其孙子朱某甲从超市二楼喊下来,当朱某甲从货柜中取出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和两瓶白云边白酒给程某甲算账时,程某甲趁其不备将两条香烟抢夺,随后跑至程某乙驾驶的摩托上,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后程某乙在孝感城区一超市将抢夺来的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以1040元的价格卖掉,程某甲分得700元,程某乙分得340元。

7、2020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甲邀约被告人程某乙骑摩托车由沙隔线往应城方向行驶,当日14时许,程某甲和程某乙二人骑摩托车来到应城市**大道“**超市”附近,程某乙骑摩托车在超市外接应,由程某甲便进入到新都超市内找老板张某某声称要购买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当张某某从货柜中取出香烟放在收银台上后,程某甲又称要买酒,趁其拿酒之际将两条香烟抢夺,随后跑至程某乙驾驶的摩托车上,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后程某乙在孝感城区一超市将抢夺来的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以1040元的价格卖掉,程某甲分得700元,程某乙分得340元。

2020年7月1日,经云某某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程某甲、程某乙等人系列抢夺案中被抢夺的13 条黄鹤楼软珍香烟总价值为7930元。

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程某乙家属主动退赃2440元;被告人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立功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领条、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聊天、支付记录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魏某某、董某甲、朱某乙、杨某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梅某某、王某某、程某丙、董某乙、朱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乙协助抓捕同案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伟

检察官助理:徐维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现羁押于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3册、光盘2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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