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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武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19〕1931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号,住本村。2018年10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3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3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08年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住本村。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程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武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申某某、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晚23时许,兴安村的被告人程某甲、武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申某某、程某乙在兴安村村南“蔚来娱乐”歌厅二楼唱歌期间,程某甲,武某某去厕所出来,看到正在女厕所对面靠墙玩手机等待去厕所的妻子米某甲的杨某某(另案处理)。武某某、程某甲便与杨某某搭话,杨某某始终身体靠墙玩着手机与二人回话。杨某某见妻子米某甲从厕所出来直接回自己的包房813房间,随后也跟着回813房间。武某某被程某甲拉着也回到楼道东头唱歌的包房,大约几分种后,被告人程某甲、武某某二人无故来到813房间寻事,在813房间唱歌的杨某某、米某乙、米某丙、米某甲要报警,米某丙来到813房间门口处被程某甲推倒,米某丁见妻子米某丙被推倒便要去打程某甲被身后的武某某抱住,杨某某在武某某身后用啤酒瓶砸向武某某右肩部。此时从楼道自东向西走的被告人刘某某发现程某甲、武某某与米某乙打架,跑过来向米某乙踹了一脚。杨某某过来用左手抓住刘某某后衣领,右手用碎啤酒瓶划伤刘某某耳部。武某某过来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刘某某趁机挣脱返到东头“蔚来”房间去喊唱歌的被告人申某某、胡某某、程某乙三人。杨某某、米某乙与程某甲、武某某在楼道里拉扯打斗至二楼楼梯口处,程某甲将与武某某拉扯在一起的米某乙二人一起推倒在地板上,程某甲便对米某乙进行殴打。米某丙见状将正在殴打米某乙的程某甲拽倒,杨某某过来将程某甲按住并用手中的碎啤酒瓶将程某甲右面部刺伤,此时刘某某、申某某、胡某某、程某乙来到楼梯口处不由分说对米某乙,杨某某进行殴打,程某甲从地板上起来和众人将杨某某打倒在楼梯口后放开杨某某去殴打米某乙时,杨某某逃离现场,众人对米某乙拳打脚踢。米某丙、米某甲来到一楼大厅后被从二楼下来的程某甲拳打脚踢殴打,程某甲殴打米某甲时申某某阻拦未果,米某丙打倒在大厅地板上仰面朝天躺在沙发旁,程某甲夺过米某丙手中的vivo 牌手机将手机摔坏、米某乙被人从二楼带到一楼大厅后刘某某,程某甲,武某某等人又将米某乙打倒在地板上,刘某某两次举起手提红色灭火器砸向躺在地板上的米某乙均被武某某阻止,程某甲殴打米某乙后拿起茶几上的玻璃烟灰缸打向躺在地板上的米某丙头顶部,致使米某丙头部受伤,米某丙、米某乙的伤情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米某丙的vivo 牌手机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损失价格为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医院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米某丙、米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甲、武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光盘1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武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申某某、程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19年1230

附:

    1.被告人程某甲、武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申某某、程某乙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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