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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84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镇**村**组**号,现住南昌市**路**村**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新区**村*村,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经典**栋**单元**室。2015年1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程某甲明知被告人曾某某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他人,还帮其购买。程某甲约好以27900元的价格在罗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其中程某甲自己出资3900元钱得14瓶,曾某某出资24000元钱,得86瓶。当晚19时许,罗某某在新建区新时代购物广场附近将一整箱(100瓶)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交给程某甲,后程某甲在箱子内拿走了14瓶,剩下的86瓶交给了曾某某。之后两人在新建区新时代购物广场的金奥台球室打球,打了一个小时左右,程某乙联系曾某某购买6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曾某某考虑到自己的86瓶封箱装好了不方便拿取,遂和程某甲说程某乙要买6瓶“糖浆”,先到程某甲的14瓶中借6瓶,程某甲表示同意并拿自己的车钥匙给曾某某自行去车上取,后程某乙支付了1920元现金给曾某某。

被告人曾某某还与吸毒人员龚某某之间有8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的交易,具体为:1.2020年8月15日11时22分,龚某某微信转账330元给曾某某,后曾某某在青山湖区上海路520网吧门口贩卖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龚某某;2.2020年8月15日晚上20时许,龚某某联系曾某某购买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曾某某在青山湖区上海路520网吧门口正准备交付给龚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3.另查实被告人曾某某还多次卖过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龚某某,2020年7月28日19时31分,龚某某微信转账340元给曾某某;2020年7月31日20时11分,龚某某微信转账340元给曾某某;2020年8月2日15时31分,龚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曾某某;2020年8月7日11时27分,龚某某微信转账380元给曾某某;2020年8月9日11时7分,龚某某微信转账340元给曾某某;2020年8月12日17时35分,龚某某微信转账340元给曾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曾某某每次在青山湖区上海路520网吧附近交付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龚某某。

2020年8月15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曾某某住处查获66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在曾某某车上查获身上和车上查获9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先后九次贩卖毒品“可非”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甲贩卖毒品“可非”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茫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程某甲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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