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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徐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1741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5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5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5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里村路**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5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乡**村**。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9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5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徐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杨某甲、张某甲、黄某甲、黎某某、李某甲、黄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程某甲、徐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柬埔寨合伙成立裸聊敲诈勒索的犯罪集团,专门针对中国境内的医生、公务员等群体实施裸聊敲诈勒索。具体的作案过程为:一线成员负责添加被害人微信聊天,引诱裸聊;二线成员负责与被害人进行视频裸聊并录制裸聊视频图像;三线成员利用裸聊视频图像威胁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所得赃款,一线提成12%,二线提成8%,三线提成9%。

程某甲负责裸聊团伙整体运营管理,购买敲诈所用微信号码、被害人信息资料。徐某某为合伙人,负责出资,从中分取红利,汪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团伙成员。被告人汪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并兼任一线人员,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杨某甲、黎某某、黄某甲等人为一线人员,黄某丙(另案处理)为二线人员,被告人李某甲、黄某乙、“宝妈”(在逃,另案处理)为三线人员。李某甲还负责与张某乙(另案处理)对账,将敲诈所得赃款转给张某乙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张某乙取现后将赃款转入程某甲控制的银行账户内。

经统计,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1月15期间,以程某甲、徐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成功敲诈勒索被害人52名,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986050元。

部分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4日,程某甲安排一线被告人添加深圳市大鹏新区的钟某某微信号码对其进行引诱,后由二线黄某丙与钟某某进行视频聊天并录制视频,接着由三线李某甲、“宝妈”以公开裸聊视频为由向钟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16800元,最终成功敲诈钟某某人民币11000元。

2、2018年12月17日,程某甲安排一线被告人添加广西北海市的刘某某微信号码对其进行引诱,后由二线黄某丙与刘某某进行视频聊天并录制视频,由三线李某甲、“宝妈”以公开裸聊视频为由成功敲诈刘某某人民币13000元。

3、2018年11月初,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紫金县的陈某某人民币15000元。

4、2018年12月15日,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东源县的严某某人民币3000元。

5、2018年12月4日,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东源县的杨某乙人名币25000元。

6、2018年12月25日,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紫金县的甘某某人民币52000元。

7、2018年12月22日,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和平县的白某某人民币14000元。

8、2018年12月,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河源市的胡某某人民币32200元。

9、2018年12月10日,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东源县的李某乙人民币20000元。

10、2018年12月30日,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东源县的吴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1、2018年12月21日,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资金下的黄某丁人民币4000元。

12、2018年12月初,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紫金县的谭某某人民币26000元。

13、2018年12月,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河源市的叶某某人民币16800元。

14、2019年1月7日,程某甲、徐某某的敲诈勒索集团以裸聊敲诈的方式成功敲诈广东省龙川县的杨某乙人民币13800元。

2019年3月13日,黄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黄某乙的配合下,汪某某、张某甲于2019年3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3月16日,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钟某某、刘某某等14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甲、徐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杨某甲、张某甲、黄某甲、黎某某、李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徐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杨某甲、张某甲、黄某甲、黎某某、李某甲、黄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黎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2019年5月10

附:

    1.被告人程某甲、徐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杨某甲、张某甲、黄某甲、黎某某、李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

3.《量刑建议书》二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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