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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浪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程某浪,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427291993101*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住闻某某桐城镇新开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闻某某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浪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7时许,被告人程某浪驾驶晋MZJ3**北斗星牌微型轿车,沿闻垣线由闻喜往后宫方向行驶,行驶至孙村路段时与同向前方郭**驾驶的跑狼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程某浪承担主要责任,郭**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程某浪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死者郭**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丽、高某仙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浪的询问、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血检、尸检、痕迹检验、碰撞时速鉴定意见等;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浪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浪与受害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崔倩倩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电话:1763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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