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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行医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119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号,住肥东县**镇**期**室。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9年7月3日和2020年3月27日被肥东县**委员会罚款4000元和70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监视居住;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继续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安徽省肥东县**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肥东县**镇**路**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11月4日,程某某主动投案。

另查明,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分别于2019年7月3日、2020年3月27日被肥东县**委员会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仍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丽萍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居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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