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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51********,汉族,文盲,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程某某在位于长垣市****村的家中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25日,长垣市公安局民警将程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铲除。经清点,共计1677株。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程某某种植的罂粟照片;

2.书证:被告人程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取样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取样笔录;

7.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取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丽君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垣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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