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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山东省鄄城县**镇**屯**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3月27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程某某为了吃菜,将孙子赵某某捡拾的罂粟壳内种子,种在其家庭院西侧自家宅基地上的菜园里,罩上塑料纸,不断浇水。2020年3月19日被鄄城县公安局董口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程某某共计非法种植疑似毒品罂粟原植物908株。经鉴定,该908株原植物为罂粟苗。

经传唤,被告人程某某到达鄄城县公安局董口派出所,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罂粟原植物生长情况等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3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鄄城县农业局出具的鉴定书;6.搜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刻录并提供的案发现场、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等视频;8.其他证据材料:鄄城县公安局出具或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无前科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是罂粟种子而予以非法种植,数量在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 磊

检察官助理刘继亮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审于鄄城县**镇**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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