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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狩猎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程**,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乡**行政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狩猎罪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1时,**派出所民警在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乡政府东侧巡查时发现被告人程**在位于**乡政府东侧**行政村自家的梨园内,设置一条长四十米,高1.7米的捕鸟网,在梨园的中间位置捕捉鸟类,经现场勘查捕鸟网有12只鸟,经鉴定有11只系乌鸫,1只不能确定其物种形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程**的供述与辩解;

2、​ 鉴定意见;

3、​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 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金超

检察官助理:王思齐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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