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54********,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6时许, 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贵池区长江贵池段牛头山镇与乌沙镇江面交界处(长江铁路桥下)放置地笼捕捞水产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地笼两幅,塑料桶一只,鱼虾等水产品若干,经现场称重,程某某捕捞的水产品重量约为1.5公斤。经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鉴定,程宝太捕鱼使用的渔具网属于地笼网,为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贵池段水域申请实施全面禁渔的复函、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扣押、称重、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纬纶
检察官助理:孙雯倩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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