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青岛市市北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青岛市市北区重庆**路**号**号楼**单元501户,无业。2010年10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2月24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被告人程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超市附近的肯德基内购买冰毒约13克,除供其少量吸食外,剩余冰毒均存放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其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15包白色晶体净重12克。经鉴定,该15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持有冰毒12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蕾
2020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