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里**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罗某甲及一年轻人(身份暂未查实)在新洲区**街**里**号罗某乙(罗某丙的哥哥)家,将罗某丙强行押上车,带至新洲区邾城**宾馆3楼一房间。被告人程某某采取口头威胁的方式,逼迫罗某丙还钱,并安排罗某甲和年轻人负责看押至2016年5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等人见逼债效果不好,又将罗某丙押至武汉**投资有限公司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2020年5月9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等人逼迫罗某丙给武汉**投资有限公司的债主何某某写下一张13万元的借条才让其离开,整个拘禁过程长达27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何某某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罗某丙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武汉**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表、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何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害人罗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晓 霞 检察官助理:谢文慧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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