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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拘禁案)_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室。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6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于12月25日执行。2020年1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6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1日,蕲春**彩印有限公司总经理伊某某安排汪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讨回被害人余某某所欠货款,汪某某随即联系江某某(另案处理) 帮其讨回该笔货款,江某某又邀约程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程某甲,与汪某某一行五人驾车前往**彩印有限公司,当日19时许到达该公司以后,江某某、汪某某见双方商谈未果,遂将余某某控制并开车带至黄石市下陆区以逼迫余某某归还债务。过程中,由程某乙拿走余某某的手机,程某甲挽着余某某脖子并控制其上车。当日21时许,余某某被控制到黄石市下陆区**宾馆房间内。直至4月23日10时许,被害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程某甲从武汉返回黄石准备投案,在其准备回家探望时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宾馆住宿登记、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证人伊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6.被告人程某甲及同案犯江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受人邀约,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高军

检察官助理 张细卫

                  202079

                        

附件: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黄石市下陆区**湾**号**室,联系电话:1517210****。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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