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244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海淀区**校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4月20日至5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4月7日至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发展有限公司(已起诉)于2012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以“0元免费学”为诱饵,通过公共场所广告媒介、散发传单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吸引社会公众到办学校区,再予以介绍“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等活动,承诺“缴款后获赠学费、到期后返还本金”,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5亿余元。被告人程某某自2015年4月起,担任北京市海淀区**校区**,管理校区开展集资活动,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7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感恩免费学”及“感恩聚划算”签约合同、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系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 璨
代理检察员: 侯思倩
2018年6月11日
附:
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4915****;
2.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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