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8月23日到隆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同日被隆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2020年8月21日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在隆某某**街开设**公司隆尧办事处,被告人程某某系该办事处网点业务员。程某某对外宣传以存款3-4个月为周期,月息5分,到期返还本金的模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并从中获利,经查,宋某某账册显示程某某获取返点费4.43万元。截止目前,共有13名集资人报案,涉案金额55万元,集资人收到利息5.23万元,亏损共计49.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公司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宋某某、姚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耀坤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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