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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7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路**号**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上海**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黄山等地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群、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的“MS福袋理财外汇理财平台”,宣称投资资金安全,有高额回报收益,以此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期间,程某某非法吸收冯某某、王某某、鲍某某等26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32.7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工商登记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风险提示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报案材料、转账凭证、MS福袋理财平台截图、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许某某、徐某某、冯某某、王某某、鲍某某、吴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东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的电子数据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佳俊

检察官助理:王珍珍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六册。

3.检察卷一册。

4.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说明各一份。

5.光盘三张。

6.宣传手册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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