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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生于196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26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房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任房县****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程某某注册成立房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5月,程某某以公司名义(乙方)与房县军店镇军店街社区(甲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租用社区**。合同规定,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现有地貌、不得翻土取沙。被告人程某某取得土地后,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上建设厂房、硬化场地、修建道路、翻土取沙,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经房县土地资源管理局委托武汉原点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勘察,程某某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32.66亩,其中:房屋建设面积1.24亩、场院硬化面积2.2亩、修建道路面积7.95亩、修建水沟面积4.61亩、挖沙面16.66亩。后经房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向房县公安局报案致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房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证明文件、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熊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 武汉原点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勘察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建设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7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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