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柳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春天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镇**村和**镇**村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玉米。经程某某指认,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程某某侵占**村**沟**林班**、**小班3.6亩;程某某侵占**村**沟**林班**、**、**小班19.2亩其中高压线防护区2.94亩,实际侵占面积为16.26亩。程某某在**村**沟和**村**沟共计侵占林地种植玉米19.86亩。现地已起垄、打除草药,林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种植条件遭到污染。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程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程某某与柳河县林业局签订了补种树木还林合同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俊鲜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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