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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程某某让他人帮助在其购买的射钉器上焊接钢管、并自己加装枪托后将射钉器改制成枪支持有使用,2019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鉴定,程某某所改制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元雄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麻栗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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