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程某某明知其销售的绿色减肥胶囊、金色胶囊、绿色胶囊等减肥产品对人体有害,仍然通过淘宝账号为tb56476****等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1588元。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被告人程某某销售的绿色减肥胶囊、金色胶囊、绿色胶囊等减肥产品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民警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扣押金色胶囊1袋,共885颗、金色胶囊1袋,共388颗,绿色胶囊1袋,共224颗绿色胶囊和2颗金色胶囊,红色瓶子1瓶,内有药丸,外有瘦女神标签共52个,货值人民币122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交易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清慧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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