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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198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文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文水县**乡**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由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明知上家李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的运动鞋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营利为目的,从李某某处低价采购假冒耐克三代运动鞋、耐克三代儿童鞋(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55786号、第4581865号)等鞋子,通过微信销售给浙江温州的下家周某某(另案处理)。后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并在其位于义乌市**街道**栋**单元地下室的仓库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耐克三代运动鞋20双、耐克三代儿童运动鞋7双,共价值人民币790元。截至被抓获,被告人程某某其从李某某处进货共12851双,进货总金额为人民币380763元,其销售给周学用共12806双,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4174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进货情况及销售情况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银行交易明细,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程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兵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义乌市****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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