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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公开版)_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6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黑龙江省方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住黑龙江省方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某某**街**委**组)。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7日、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7日至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方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河信用社主任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在明知农户不符合信贷资质条件的情况下,未按相关信贷规定对魏某某(已判刑)违法办理发放的34笔农户贷款进行调查核实,便向崔某某、王某某等34人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3,278,000元,造成人民币2,984,370元至今不能收回。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经亲属劝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方某某农村经济合作联社证明方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出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珠河信用社问题贷款造成损失说明

2.证人崔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程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方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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